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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隨著《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持續落地及企業所得稅政策優化,有限合伙企業股權轉讓的稅務監管更趨嚴格。本文從實操角度出發,詳解股權轉讓稅務籌劃路徑,明確法人合伙人所得稅申報全流程,助力企業合規降負。

有限合伙企業本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分后稅”原則——股權轉讓所得先按約定比例分配至各合伙人,再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是稅務籌劃與申報的核心前提,需先明確兩大核心規則:
? 所得性質與稅率差異: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享受減免);自然人合伙人的股權轉讓所得,需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2021年起,持有股權的合伙企業一律查賬征收,不得核定征收);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登記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未實際收到轉讓款,也需在當期申報納稅;
? 計稅基數確定: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如印花稅、資產評估費、律師費等)。其中,股權原值按合伙人實際出資額確定,若存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情況,需相應調整原值。
1. 前期準備:所得歸集與憑證整理
? 確定應分配所得額: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計算從有限合伙企業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若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按平均分配;
? 憑證收集與核查:核心憑證包括① 股權轉讓合同/協議;② 股權變更登記證明;③ 有限合伙企業出具的《利潤分配明細表》;④ 股權原值憑證(出資轉賬記錄、驗資報告等);⑤ 合理費用憑證(印花稅完稅憑證、服務費發票等)。所有憑證需確保真實完整,留存期不少于10年;
? 特殊情況處理:若有限合伙企業當年存在虧損,法人合伙人需按比例分擔虧損,可在未來5個納稅年度內用從該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彌補,彌補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2. 報表填報:精準填寫申報表單
法人合伙人需通過電子稅務局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核心填報表單及要點如下:
1.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基礎信息后,勾選“是否有合伙企業分配的所得”,為后續表單填報做標識;
2.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若有限合伙企業已繳納印花稅等稅費,法人合伙人分得所得時無需重復繳稅,需在“其他”欄次調減對應金額,避免雙重計稅;
3. 《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分得所得明細表》(A107012):重點填報欄次包括① 合伙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② 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金額;③ 可抵扣的投資成本及合理費用;④ 應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將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入第17行“其他收益”或第21行“營業外收入”,最終并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優惠享受:合規適用稅收減免政策
法人合伙人若符合特定條件,可享受相應稅收優惠,申報時需同步填報優惠表單:
? 創業投資企業優惠:若有限合伙企業為創業投資企業,且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法人合伙人可按對該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扣。需填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并留存創業投資企業備案證明、投資合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等資料;
?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若法人合伙人為高新技術企業,其從合伙企業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可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需填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并留存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 地方財政返還政策:部分地區(如深圳前海、海南自貿港)對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給予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30%-80%的財政返還。需在申報繳納稅款后,按地方要求提交返還申請,留存納稅憑證、股權轉讓協議等資料。
4. 后續管理:資料留存與風險核查
稅務機關核查時,法人合伙人需能完整提供以下留存資料:①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利潤分配決議;② 股權轉讓相關的合同、股權變更登記證明、資金流水;③ 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憑證;④ 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證明材料。資料不全或無法提供的,將面臨補稅、滯納金風險。
稅務籌劃的核心是“合規架構設計+政策精準適用”,而非“灰色操作”。結合實操經驗,推薦以下4種合規籌劃策略:
1. 架構優化:合理設計多層合伙架構
通過“法人企業→上層有限合伙企業→下層有限合伙企業→標的企業”的多層架構,實現稅負優化與風險隔離:
? 核心邏輯:上層合伙企業負責統籌資金,下層合伙企業負責具體投資,法人合伙人通過上層合伙企業間接持股,便于統一管理不同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
? 優勢:若部分項目虧損,可通過多層架構內的利潤與虧損相互彌補(需符合合伙協議約定),降低整體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多層架構可隔離單一項目的風險,避免影響法人合伙人主體經營。
2. 政策適配:精準利用區域與行業優惠
結合國家及地方政策,選擇合適的注冊區域與投資領域:
1. 區域優惠選擇:在海南自貿港、深圳前海等有政策支持的區域注冊有限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返還、跨境投資稅收優惠等政策。例如,海南自貿港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可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 行業優惠適配:聚焦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若有限合伙企業投資于這些領域的未上市企業滿2年,法人合伙人可享受70%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大幅降低稅負。
3. 交易設計:合理規劃股權轉讓節奏與方式
通過交易細節設計,實現稅負遞延或降低:
? 分階段轉讓股權:若股權轉讓金額較大,可分2-3年完成轉讓,將所得分攤至多個納稅年度,避免單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過高導致適用高稅率;
? 股權與債權結合: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部分轉讓款以“借款”形式支付,后續通過債務豁免或償還方式處理。需注意:債務豁免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需提前測算整體稅負,避免得不償失;
? 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若股權轉讓屬于企業重組范疇,且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如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要求),可申請遞延納稅,將稅負遞延至未來年度繳納。
4. 利潤分配:通過協議約定優化分配比例
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比例,實現稅負均衡:
? 若法人合伙人當年盈利較多,可在協議中約定優先分配虧損至法人合伙人,降低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 約定“先返還本金、再分配利潤”的分配順序,本金部分無需繳納所得稅,僅利潤部分納稅,可降低前期稅負壓力。需注意:分配順序需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股權轉讓稅務處理復雜,法人合伙人需重點規避以下5大風險:
? 風險1:誤將合伙企業虧損全額抵扣自身利潤: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得的虧損,不得超過其對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且僅能用從該合伙企業未來分得的所得彌補,不得用自身其他經營利潤彌補,否則將被認定為偷稅;
? 風險2:股權轉讓價格不公允:低價轉讓股權(如低于凈資產份額)需有合理理由(如親屬間轉讓、企業重組),否則稅務機關將按凈資產核定法或類比法調整轉讓價格。某企業以1元價格轉讓合伙企業股權,因無法提供合理理由,被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補稅75萬元;
? 風險3:濫用核定征收政策:2021年起,持有股權的合伙企業一律實行查賬征收,不得通過注冊“空殼合伙企業”申請核定征收降低稅負,否則將被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 風險4:未按規定享受創業投資優惠:享受70%投資額抵扣優惠時,需確保有限合伙企業為合規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滿2年且被投資企業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初創科技型企業,資料不全將無法享受優惠;
? 風險5:區域優惠政策適用不合規:在稅收洼地注冊的合伙企業,需滿足“實質性運營”要求(有真實經營場所、人員、業務),否則將被取消優惠資格,追繳已享受的財政返還。
1. 合規建議
政策跟蹤:密切關注財稅〔2025〕號文等最新政策,及時調整籌劃方案。
事先裁定:對金額巨大或結構復雜的交易,提前向稅務機關申請事先裁定,降低不確定性。
專業支持:委托稅務師事務所設計合規架構,避免因籌劃不當引發稅務風險。
2. 趨勢展望
反避稅強化:稅務機關將加強對跨境股權轉讓、核定征收的監管,企業需避免“形式合規、實質避稅”。
數字化申報:隨著金稅四期上線,企業需實現稅務數據與財務系統、業務系統的自動對接,提升申報準確性。
ESG稅務:綠色股權投資、社會責任投資等新興領域可能享受專項稅收優惠,企業需提前布局。
總結:有限合伙企業股權轉讓稅務籌劃的核心是“依托穿透稅制、合規適用政策”,法人合伙人需精準把握“先分后稅”原則,規范完成所得稅申報流程。建議在股權轉讓前提前規劃架構,梳理優惠適用條件,確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政策依據和憑證支撐。隨著監管趨嚴,“合規”是稅務籌劃的前提,切勿嘗試虛假交易、濫用優惠等違規操作,避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