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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每年最重要的財稅工作之一。理解其調整項和依據,對于準確合規申報、控制稅務風險至關重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項旨在消除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的差異,確保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準確性。根據最新政策及實務指南,調整項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 收入類調整
視同銷售收入
資產用于捐贈、職工福利、市場推廣等非銷售用途時,需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如自產商品贈送客戶需視同銷售)。
跨期收入(如預收租金、政府補助分期到賬)需按稅法規定分期確認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符合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如研發補貼)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需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間直接投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需調減會計利潤。
2. 扣除類調整
扣除類調整項目
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企業以 “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 甚至 “假發票” 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的,違反了真實性原則,應進行納稅調整。
未實際發放工資: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必須是 “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企業計提而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夠稅前列支,應進行納稅調整。
成本歸集、核算、分配不正確:企業所得稅法對成本的結轉遵從會計準則,若企業對產品成本的歸集、核算、結轉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也就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應進行納稅調整。
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如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 “辦公費用” 等,應進行納稅調整。
列支與經營不相關的成本、費用:除稅法明確規定外,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是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否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如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的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等。
福利費余額未用完卻依然在費用中列支:企業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若未沖減福利費余額而直接在費用中列支,應當進行會計調整或直接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依據
1.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或應退稅款。
第四條: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實際稅負約5%)。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適用15%稅率。
《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規范匯算清繳的程序、申報要求及法律責任。
2. 政策文件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
明確匯算清繳的定義、流程及申報要求,規定納稅人需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完成申報。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2023-2027年,非負面清單行業企業按100%加計扣除,集成電路及工業母機企業按120%或220%加計扣除(公告2023年第7號、第44號)。
設備一次性扣除:2024-2027年,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公告2023年第37號)。
專用設備數字化改造:2024-2027年,改造投入可按10%比例抵免應納稅額(公告2024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號
2025年匯算清繳申報表調整,取消2張表單,修訂6張表單,優化“利潤總額計算”相關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