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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行業資訊 網責任編輯: 君林集團 閱讀量: 發表時間:2022-11-24 14:42:07
香港立法會發布關于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制度文件,在2022年10月向立法會提交相關修正案,以期在2022年年底前獲得通過,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的是解決歐盟就香港不對部分離岸被動收入征稅或會構成雙重不征稅的顧慮。

此次的主要目的,是針對于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的制度,要求公司證明在香港有實質性的經濟。可能造成不征稅的風險。
在優化離岸收入豁免征稅機制時,香港政府堅持以下原則以維護香港的利益:
1. 香港會繼續依循地域來源原則征稅;
2. 香港會維持簡單、明確和低稅率的稅制,以保持本地營商環境的競爭力;
3. 香港會盡量減輕企業的合規負擔。
香港實施地域來源征稅,所謂地域來源原則征稅,主要是指香港稅務部門對來源于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潤,免征資本利得稅。這一規則涉及諸多跨國企業的離岸收入,按照此前規定,這些離岸被動收入在香港可以豁免相關稅收。
要是在香港有實質性的經濟活動,比如雇用足夠數量的員工,有一定數額的營運開支;或進行投資的公司是香港居民或是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該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權,且被投資公司所獲收入中被動收入的占比不超過50%。
條例草案涵蓋了哪些“指明外地收入”?其中包括對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股息;與出售股份或股權相關的處置收益
貿易利潤、制造業的利潤和服務酬金收入等主動離岸收入將不受修訂后的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制度影響,并應繼續遵守地域來源征稅原則。
真實的豁免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不同類型的外地收入人群,滿足特定的要求才能去申請離岸豁免。跨國企業集團而言,在香港可能保持有限甚至沒有經濟實質是較為常見的,此次條例草案的修訂將要求跨國企業建立或加強經濟實質內容。
過去被香港稅務局接納的離岸被動收入免稅申請在以后的課稅年度有可能不再符合資格,建議企業提前自查修訂后的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范圍和條件。
本次修法僅針對被動收入,并未涉及主動收入如貿易收入或服務收入,主動收入仍可依原來法令規定申請適用離岸所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