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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行業資訊 網責任編輯: 君林集團 閱讀量: 發表時間:2022-08-30 14:36:54
根據香港公司注冊處的通告上,公布了最新《公司條例》于2022年10月24日 實施公司登記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并同時推出了修訂的指明表格,所政策正式收緊了保護個人的信息,為香港營造更好,更安全的營商環境。

1、對此次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會涵蓋那些內容呢?
在香港公司注冊處的安排下,第二階段會根據公司登記冊中,董事、公司秘書和某其他人士,索引所載的通常地址,會根據完整的身份識別號碼。進行保護,(統稱為:受保護數據 )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指明人士所指: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取得該等資料的人;有關公司的成員;破產案受托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該規例附表指明的人士;于律師行從事法律執業的律師或外地律師;執業會計師;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等。
2、對新注冊的公司給予了重要的指示:
1、對董事,自然人的通訊地址記入到本地公司,備存到董事登記冊內。
2、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后 15 日 內將表格 ND2B 交付本處登記。
3、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及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為遵守《公司條例》第 645(4)條而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即 2022年10月24日)后15日內,就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交付表格ND2B。
4、根據指明表格上的內容,主要變更的包括修訂的相關部分,申報董事的通訊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和其他人士的部分身份識別號碼。此外,每款相關的表格都加添了「PI 頁」 ,用以申報每名有關人士的受保護資料。PI 頁內所填報的受保護數據不會提供予公眾查閱,但為《公司條例》第 58(3) 條的目的而向處長提出的指明申請則除外。
3、總結來說:
1、以后查冊香港公司只會顯示董事的通訊地址,不再像現在顯示通常地址,是為了保護客戶的隱私。
2、在以后查冊香港公司資料時,公司的董事,秘書以及其他人,的身份識別號碼,將不會完整的顯示出來。
通過以上的最新政策,可以得出香港公司現在對董事,股東方面的信息做了調整,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客戶的資料。加強了公司個人信息的安全防護。對以上信息有疑問的歡迎留言或者咨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