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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和偷稅漏稅的區別,具備哪些特性?
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規劃和安排。它具有合法性、計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和專業性的特點,是稅務師不需要鑒證業績就可以從事的業務內容之一。

稅務籌劃和偷稅漏稅的區別表現在那些方面呢?
1.經濟行為上,偷稅是對一項實際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納稅籌劃則只是對某項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在事前進行某種安排,其經濟行為符合減輕納稅的法律規定。
2.行為性質上,偷稅是公然違反稅法與稅法對抗的一種行為。偷稅的主要手段表現為納稅人通過有意識地謊報和隱匿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質。但有時也會出現納稅人因疏忽和過失即非故意而造成納稅減少的情況,這種情況原來被稱為漏稅(taxnegligence)。由于對主觀上的故意和非故意難以作出法律上的判斷,我國現行稅法不再采用這一法律用語。這也就是說盡管納稅人可能并非故意不繳稅,但只要后果產生就是法律不允許的或非法的。而納稅籌劃則是尊重稅法的,它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營來選擇最有利的納稅方案,當然它也包括利用稅法的缺陷或漏洞進行的減輕稅負的活動。納稅籌劃行為的性質是合法的,至少它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條款。
3.法律后果上,偷稅行為是屬于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因而一旦被有關征收機關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制裁。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稅法對隱瞞納稅事實的偷逃稅行為都有處罰規定。而納稅籌劃則是通過某種合法的形式來承擔盡可能少的稅收負擔,其經濟行為對于法律規定的要求,無論在形式上還是事實上都是吻合的,各國政府對此一般都是默許和保護的。如果納稅籌劃比較嚴重地影響到政府的財政收入,對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修改與完善有關稅法規定,堵塞可能被納稅人利用的漏洞。
4.對稅法的影響上,偷稅是公然違反稅法、利用虛假的申報減少納稅,因此,偷逃稅是納稅人一種藐視稅法的行為,偷稅成功與否和稅法的科學性關系不大。要防止偷稅,就要加強征管,嚴格執法。而納稅籌劃的成功則需要納稅者對稅法條文的熟悉和稅法精神的充分理解,同時又要掌握必要的籌劃技術,才能達到省稅的目的。如果納稅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稅法規定的缺陷,則它會從另一個方面促進稅法的不斷完善和科學。
具備哪些特性?
1、合法性。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所有的行為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所以企業稅務籌劃開展的時候,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
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遵守稅法。二是不違反稅法。合法是稅務籌劃的前提,當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以利用對稅法的熟識、對實踐技術的掌握,做出納稅最優化選擇,從而降低稅負。
對于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納稅責任,以降低稅收負擔的行為,屬于偷逃稅,要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2、籌劃性,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繳納財產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
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
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劃。
3、目的性。稅務籌劃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納稅負擔。
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較低的稅收成本,較低的稅收成本意味著高的資本回收率;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欠稅行為),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
通過一定的技巧,在資金運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緩支付。這將意味著企業可以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避免高邊際稅率或減少利息支出。
4、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收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與稅務籌劃的成本和稅務籌劃的風險有關。
企業稅收籌劃的成功不僅需要清楚地認識稅收籌劃的特點,還需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加以推進,從而規范籌劃行為,降低籌劃風險,促進籌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