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號二維碼
版權所有:深圳君林企業財務代理有限公司 備案號:粵ICP備19115586號-1
在企業的發展中,受到并購重組是現在屢見不鮮的情況,不過對于大部分的企業來說,并購重組的企業都會涉及到比較多的稅,其中比較常見的稅種就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等。因此企業最終到手的利益就相對比較少了,因此有相當多的企業開展稅務籌劃,以此降低企業的稅負,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9個稅務籌劃可切入的點。

一、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可以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
二、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選擇的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是價款的支付都會影響納稅義務的產生,需要事先籌劃,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
四、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我國大部分地區為了招商引資,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
五、搭建境外架構
引入境外架構,可以將直接股權轉讓轉化為間接股權轉讓,實現稅負的降低。
六、分期繳納稅款
《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個人股東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納稅金額過大,缺少必要資金的現實問題,實踐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采取了與個人簽署協議,分期繳納稅款的做法,并購企業及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七、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從之前部分地區實踐來看,比如,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因此,對于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八、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
遞延納稅2014年頒布實施的《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于75%調整為不低于50%,因此,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以上內容就是企業并購重組中稅務籌劃可切入的8個點,對于企業來說,上面的方法僅是一部分,并不代表全部,其次使用以上方法的朋友,還是需要多關注企業自身的情況,具體情況使用具體的方案,不要過于隨意的套用方案。